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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收益什么时候截止?北京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信金国

作者:信金国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1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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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部分共同财产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收益,如何分割收益常常产生纠纷。

那么离婚时,财产的收益是不是从离婚时就截止了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财产的收益计算是从离婚时截止计算的。

具体的收益金额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分割,分割时应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分割,同时要以子女利益和女方权益为分割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除了常规的收入外,往往还会购买一些股票作为投资。

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因股票的收益意见产生分歧时,首先要弄清楚股票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股票属于个人财产

如果股票是夫妻一人的投资股票,那么股票的所有权和收益一般情况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一方主张股票为个人财产,需要进行举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股票属于个人。

如果您在离婚时,有相关困扰,可以带上相关相关资料找律师进行咨询。

二、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股票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那么股票的所有权和收益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股权的分割方式有以下两种:

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现有的股权归一人所有,并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该部分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力,这种情况下,一方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②夫妻双方就现有股权的出资及分配情况达成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并愿意同等价格购买一方手中现有股权,人民法院可对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也不愿以同等价格优先收购股权,可以视为其他股东同意转让,一方可以担任该公司的股东。

多年的执业经验使信金国律师知道,婚姻继承律师不仅要帮助当事人维护其最大的利益,更肩负着帮助其摆脱痛苦婚姻的折磨,保有其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希望!

作为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专家型律师,信金国律师在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各种原因所形成的夫妻对于房产的疑难分割、夫妻公司股权的分割、以及如何应对和防范夫妻共同债务等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积累了大量的实战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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