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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北京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信金国

作者:信金国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9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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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雷韩梅梅因工作相识,于2009年3月结婚登记。结婚后前期情感较稳定,之后彼此因工作而两地分居。

因为分居感情逐渐淡薄,彼此欲协议离婚,但因共同财产的所属有异议以及财产分割没法达成协议。

韩梅梅曾于2014年4月15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雷解除夫妻关系。

经裁定不准许离婚之后,彼此的情感依然没有转好。

韩梅梅再度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恳求:裁定解除夫妻关系;分割在夫妻关系续存期内租金收益归韩梅梅全部所有。

李雷名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所对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的四分之一份额归韩梅梅所有。

李雷则辩称:愿意离婚,不同意韩梅梅的诉讼请求。

两个房屋均是被上诉人结婚前选购的,依规应属于自己的结婚前财产,租金收益归属于法律规定孳息,因此也属于李雷个人所有,房子即便存有升值部分,但都是自然增值,所以韩梅梅无权主张任何权利。

审理过程:

经人民法院查明,李雷坐落于北京海淀区的某小区,选购时间为2000年12月。

依据上诉人的申请办理,一审人民法院授权委托某价钱各种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其租金价钱开展评定,评定基准日为彼此结婚登记之时至上诉人提起诉讼之时。经韩梅梅申请,人民法院对其升值使用价值开展授权委托评定,该房子租金原价为756万余元。

另一整套商住楼备案在李雷与韩梅梅名下,各占2分之1产权年限市场份额,买卖时间为2003年4月,备案时间为2009年12月,选购价钱为135万余元。经韩梅梅申请,人民法院对其升值使用价值开展授权委托评定,该房子现值为381万余元。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孳息”一词应特指非投资型、非经营性的收益,孳息可分成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

尽管房子租金在民法基础理论上被觉得归属于法定孳息,但充分考虑租用个人行为自身都是这种生产经营,也必须付出时间、精力和劳动。

因此,海淀区住宅小区房子的租金应评定为营业性收益为宜,依规应评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关于婚后还贷被告所有的涉案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依法属于其个人财产,但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被告应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

案件结果:

鉴于被告同意离婚,可以确认韩梅梅和李雷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法院裁定:准予韩梅梅与李雷离婚;离婚后,李雷一次性支付海淀的房屋自2009年3月23日至2015年1月27日的租金收益378万元给韩梅梅;同时离婚后,李雷一次性支付位于本市另一套的房屋补偿款54万元给韩梅梅。

本案争议点: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理论上的观点“房屋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并不全面,无法详细地体现出营业性租赁物业管理需要的生产制造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房子租金归属于法定孳息”也仅仅基础理论上的一个观点,并非明确的实体规范或指引。

此案中,当事人把房子用以营业性租赁主要用途,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和劳动,投入一定的管理和劳务,因而,应评定为营业性收益为宜,依相关规定应评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本案中,争议租金收益完全来源于被告的个人财产,显然其对取得该笔收益贡献较大,同时考虑其金额较大,如采纳均等分割方式对被告有失公平,故进行分割时可酌定由被告多分得该笔租金。

信金国律师多年的执业经历,使得他深切的体会到,婚姻家事律师不但肩负着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委托人各方面的权益不受侵害,更肩负着帮其摆脱痛苦婚姻的折磨,并保证其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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