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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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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婚前就有的股权,我能分吗?

作者:信金国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4次举报


我们都知道,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都会对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双方有公司的股权,也是会涉及到分割的问题。

但是在离婚案件中,公司股权分割是比较麻烦的一个事情,处理起来相对困难。

因为它既不能被简单地划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毫无关系;也不会统统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平分。

公司股权、合伙企业的出资、独资企业的财产和股票债券的分割都是离婚中的新问题。

人民法院在处理时,有的一次性处理,有的因为涉及案外股东的利益,有的涉及到清算,人民法院也会判决另案处理。

信金国律师在以往的咨询接待中,经常会有当事人咨询到:离婚的时候,老公婚前有的股权,我可以分割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述规定确定了婚前财产本身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个人财产,但以其为基础在婚内产生的投资经营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分财产。

所以,对于婚前夫妻一方名下有股权的,婚后的增值、分红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那对于股权,在离婚的时候应该如何分割呢?

(一) 直接转让

若分割股权的夫妻一方非本公司股东,可以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办法处理。依据《公司法》,该种方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无须对公司的总资产进行审计,也无须对夫妻共有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操作起来比较方便;但不足方面是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受上述三个条件的制约,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施。

(二)作价补偿

作价补偿即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

如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

(三)拍卖分割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

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就拍卖的价款夫妻双方平均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对于该财产在婚后产生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增加的财产,常常是夫妻彼此支持的结果。

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在婚姻期间献身家庭和孩子的配偶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有助于加强婚姻内部的凝聚力。

这一司法解释也体现了我国在当前社会现实条件下,也符合婚姻法内在所追求的对夫妻双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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