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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北京市家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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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方可以单方给孩子更名吗

作者:信金国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1次举报

受传统文化影响,孩子一般随父姓,可是在家庭纠纷中,孩子的姓氏难免会成为热点。


案例简介:

古先生与卢女士2006年结婚,2007年生育了一对龙凤双胞胎,两人商量后,给儿子取名古德,给女儿取名古凤。

2012年,两人离婚,儿子古德归卢女士抚养,女儿古凤归古先生抚养。

不久,卢女士单方向公安机关提出更名申请,将儿子古德更名为卢克。

三个月后,古先生在探视儿子时,才得知在儿子被更名,于是立即申请了行政复议。

上级公安机关经复议,撤销了更名,儿子姓名恢复为古德。卢女士不服复议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复议决定。

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案例分析:

最终卢女士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姓名权的保护问题,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

1、离婚后,卢女士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有权单方给孩子更名?

2、古先生在儿子被更名后超过60日才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合法?

从现行规定来看,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是无权单方给孩子更名的。本案中,卢女士在前夫古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申请给儿子更名,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故此,得不到支持。

本案中,古先生在得知儿子被更名后,立即申请了行政复议,故此,并未超过法定的60日申请复议期,申请复议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北京资深婚姻律师信金国: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姓氏不能擅自更改。


孩子姓氏一旦确定后,如需改名,也要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即使离婚,任何一方也无权单独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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