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韩梅梅与李雷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一个月后就登记结婚了。
2013年9月,韩梅梅生育一子。
孩子刚出满月,两人因家庭事务发生争吵,
孩子刚满百天,韩梅梅就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雷离婚。
在庭审中,李雷同意与韩梅梅离婚,但是彩礼2w元,必须返还。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例分析:
本案焦点之一是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李雷表示,给付彩礼给导致了自己生活困难
而反诉中,李雷并未向法庭提交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据。
而李雷无法证明,他们符合以上法律依据条件中任意一个。法院驳回了李雷“返还彩礼”的请求。
北京资深离婚律师信金国:
“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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