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金国律师
北京市家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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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与他人同居,离婚能赔偿我精神损失费吗

作者:信金国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4次举报

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同居的,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但是一方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案例简介

李雷与韩梅梅在2010年结婚,婚后韩梅梅在家务农,而李雷前往北京打工。

2013年底后李雷杳无信讯,韩梅梅经过多方打听才得知,李雷已经在北京与别的女人同居了1年。

韩梅梅伤心欲绝,上门讨说法,没成想李雷不仅不知错,还对韩梅梅拳打脚踢。

韩梅梅心灰意冷,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称李雷隐瞒自己与他人同居1年的事实,且对自己进行了家暴,对自己造成了难以磨灭的心理伤痛,要求李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李雷同意离婚,但是坚决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案件分析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异性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许双方离婚。

李雷和韩梅梅感情破裂的过错在于李雷在外与他人非法同居,并家暴,使无过错方韩梅梅精神上受到严重的伤害,应当赔偿韩梅梅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考虑到双方的财产有限,家暴情形不严重。韩梅梅提出的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过高,故判决李雷赔偿韩梅梅精神抚慰金5万元。

资深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违背了夫妻间负有互相忠实义务,主要会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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