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同居的,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但是一方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案例简介
李雷与韩梅梅在2010年结婚,婚后韩梅梅在家务农,而李雷前往北京打工。
2013年底后李雷杳无信讯,韩梅梅经过多方打听才得知,李雷已经在北京与别的女人同居了1年。
韩梅梅伤心欲绝,上门讨说法,没成想李雷不仅不知错,还对韩梅梅拳打脚踢。
韩梅梅心灰意冷,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称李雷隐瞒自己与他人同居1年的事实,且对自己进行了家暴,对自己造成了难以磨灭的心理伤痛,要求李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李雷同意离婚,但是坚决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案件分析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异性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许双方离婚。
李雷和韩梅梅感情破裂的过错在于李雷在外与他人非法同居,并家暴,使无过错方韩梅梅精神上受到严重的伤害,应当赔偿韩梅梅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考虑到双方的财产有限,家暴情形不严重。韩梅梅提出的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过高,故判决李雷赔偿韩梅梅精神抚慰金5万元。
资深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违背了夫妻间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主要会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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