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孩子的夫妻准备离婚时,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给付,就成为双方必须达成的条款。
那么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能不能更改呢?
案例简介
2013年韩梅梅与李雷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
该协议约定女儿由韩梅梅抚养,李雷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学杂费和医疗费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女儿从2016年1月起,一直与韩梅梅生活居住,在这3年里李雷却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任何生活费、学杂费和医疗费用。
现在随着物价上涨,原协议约定的每月1000元生活费标准已不能维持日常生活的需要。
监护人韩梅梅多次找到李雷协商增加抚养费的问题,但被告均不同意,现监护人韩梅梅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被告李雷确实没有支付抚养费,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李雷一直未尽抚养义务的事实,判决如下:
1、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600元,至原告满十八周岁为止;
2、支付拖欠的生活费及其利息、医疗费、教育费等。
资深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无论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孩子一旦生下来,父母就要负起养育的责任。
由于种种原因,父母可能给不了他们一个幸福的家庭,但最起码应该支付抚养费用,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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