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父母希望、是血脉的传承,可是离婚后另一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该怎么办?
案例简介
小丽与小东是经人介绍认识相爱的,不久后,两人就同居生活了,但却一直没有办婚礼登记手续。
2015年他们有了一个男孩,本该幸福美满的生活,却因一些家庭琐事而起了矛盾,小丽在一怒之下带着孩子回了娘家。
在这时,小东如果去娘家劝劝,两人仍然还能继续生活。
可是,这两人都是倔脾气,谁也不肯退一步。
小丽提出离婚,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在与小东多次沟通未果后,2016年,一纸诉状将小东告上了人民法院。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除女方有不易于抚养的原因外,哺乳期的子女应当由女方抚养。
案例分析:
法院考虑到孩子现不满一周岁,尚且处在哺乳期,小丽作为母亲更有利于对小孩生活方面的照顾。
且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家庭生活条件,小丽及其家人也能为孩子提供一个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故法院认为孩子随母亲生活更为妥当,确定孩子由小丽抚养。
北京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对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需要给予抚养费,原则是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小孩上学生活需要来定,一般在月总收入的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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