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金国律师
北京市家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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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嫂提出离婚的后果

作者:信金国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次举报


摘要

国家在维护军婚方面对军人做出了保障措施 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仍然选择与之同居或结婚,那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非军人一方执意要离婚 要得到军人的同意才可以
在维护军人的权益同时,还要在军人和普通人之间实现平衡 如果军人有“重大过错”,当然我们也要维护军嫂的合法权益 

基本概要

现役军人的配偶向军人提出离婚需征得军人的同意也有例外,现役军人存在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对婚姻不忠诚,严重损害了夫妻关系严重,存在过错,军人的配偶可以要求离婚。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仍然选择与之同居或结婚,那要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事项

现役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

重大过错是指:

军人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军人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

三、可操作事项

现役军人一方就是不想离婚,如果证据证明军人存在上述“重大过错”的,无论军人是否同意,军队是否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军嫂均可以直接向地方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法院来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确实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工作,经其同意后,应准予离婚。

哪些军人离婚是不适用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见下述

双方都是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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