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未办理离婚证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继续存在。
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完成了法定的离婚登记程序。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即使包含了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如果没有办理正式的离婚证,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姻关系仍然存在,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因此,仅有离婚协议书而未办理离婚证,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离婚。
1、双方协商并草拟离婚协议,明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
2、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件,以及离婚协议书,前往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
3、按照工作人员指引,提交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
4、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上传系统,等待30天离婚冷静期后可领取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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