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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反悔,不卖房后的自救

作者:艾学冬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3次举报


很多人说买了房子就有了家,为了这个房子可能需要一辈子的时间为之奋斗,那么辛辛苦苦挣到的钱,买到的房子,被赶了出来,是怎么回事?请看下面的一则案例:


案情概述

小王与小李是夫妻俩,准备购置新房,去了一家新楼盘看房咨询,A公司职员小张全程接待,后夫妻两与A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支付了定金和房屋首付款至小张个人账户。

夫妻俩与A公司完成相关手续后,装修了房屋并居住在内,但两年后开发商突然停水停电,声称他们“侵占”房屋,要求搬离。

对此,夫妻俩也莫名其妙,自己花钱买的房怎么就变成了侵占?

经过了解,才知道A公司系房产中介,A公司称由自然人B委托其卖房,B声称其经开发商的委托售房,但开发商因未与夫妻俩签订正式合同,以此不承认与夫妻俩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所以才要夫妻俩搬离新房。

夫妻俩因为无法与开发商等人协商一致,决定起诉。


第一次 起诉

夫妻俩作为原告,起诉了开发商、自然人BA公司和小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及其他损失。

开发商辩称:1.双方未签订购房合同,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公司在本案中也属于受害方,其开发的房屋无故被原告侵占。2.该公司没有委托A公司出售涉案房屋,B、小张等人均不是该公司工作人员。3.该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开发商,有权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A公司辩称:1.涉案房产系该公司受B委托代为销售涉案房产,B委托销售已经得到开发商的认可。2.A公司不是涉案房产的开发单位,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3.原告没有将首付款交付给该公司。

被告B辩称:1.涉案争议与B无关,B是代理开发商行为,代理人不承担责任,应该由开发商来承担责任。2.原告也没有要求B承担责任。最初是开发商委托B卖房,之后BA公司一起共同为开发商公司销售房屋。

被告小张未出庭答辩。

法院最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签订买卖合同,也无法认定两原告向上述开发商支付购房款,且涉案房屋已被本院保全,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两原告也未举证证明涉案房屋已向其合法交付,故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次 起诉

夫妻俩经过第一次败诉后,慌了神,不知怎么办,于是找到了本团队代理此案。

接手该案后,我们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原告与A公司签订认购书,认购书中有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产生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因A公司系无权处分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所以诉请A公司、职员小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定金、同时申请鉴定涉案房屋的装修费用并主张赔偿。

被告A公司辩称:受案外人B、以及开发商共同委托销售房屋,构成表见代理,后果由他们承担。

被告小张辩称:其系A公司员工,本案所有行为均为职务行为,相关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予以认可合法有效,A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受开发商委托销售房屋,且在第一次诉讼中,开发商对委托销售一事不予认可。小张系该公司员工,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故判决支持退还房款及利息、装修损失、搬家费用、定金等诉请。


二审

被告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销售涉案房屋系开发商的授权委托。

原告及小张均对一审判决无任何异议,请求驳回A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原告签订《认购书》约定了涉案房屋的坐落、房号、面积、单价、总价、定金数额、款项支付等内容,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主要条款,应当认定A公司与原告就案涉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合意,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同时,A公司出售案涉房屋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开发商的认可,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且开发商明确拒绝与原告房屋买卖合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一审法院基于A公司的违约行为,判令A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

经过与被告沟通,但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只能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所有款项全部执行到位。


以上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但是每个案件都有不同之处,若您有相关问题需要咨询,可联系本团队,联系电话:1356465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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