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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作者:陈思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2次举报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

利用经济合同欺诈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买卖或承揽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或材料费;

2、利用中介机构签订转包合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

3、虚构建筑工程或转包建筑工程合同,骗取工程预付款;

4、双方当事人串通利用合同将国有或集体财产转移或据为己有;

5、本无履约能力,弄虚作假,蒙骗他人签订合同,或是约定难以完成的条款,当对方违约后向其追偿违约金。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在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2、采取欺骗手段。

3、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

4、被骗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l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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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律师,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学位。陈律师自执业以来,热心公益,曾在遵义市司法局等参加普法活动;且熟练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0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