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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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部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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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彬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6日 8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云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称,一、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违背事实和法律,有枉法裁决的行为。1、某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但仲裁员在作出裁决时忽视该事实,仅以申请人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就直接认可了某某公司的主张,违背了事实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仲裁裁决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证实某某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证据。二、某某公司隐瞒了其未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证据,该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三、因某某公司未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履行合同,“美术小区”大部分业主拒绝向某某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但仲裁裁决的内容,明显与这一客观事实违背,显失公平。故请求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9]145号裁决书。

某某公司称,申请人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一、申请主张仲裁裁决违背事实及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是主观推断,没有证据证明。二、申请人主张某某公司隐瞒证据,则举证责任在申请人,而非我方。三、某某公司有申请人主动缴纳费用的证据和记录,申请人以实际行动认可某某公司的服务,之后又否认接受了某某公司的服务,大部分业主未缴费用就认为提供服务有问题是不正确的,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6月3日,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昆仲裁[2019]145号裁决:(一)被申请人张某应在本裁决作出后15日内向申请人云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未付物业管理费2071.70元。(二)被申请人张某应在本裁决作出后15日内向申请人云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缴清物业管理费之日止按历年欠付物业管理费数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三)本案仲裁费1000.00元,由被申请人张某承担400.00元,申请人云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600.00元。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云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会预交,故被申请人张某应在本裁决作出后15日内向申请人云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主张某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通过本院审理查明,本案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某某公司已向仲裁庭提交了第三组证据,即关于美术小区部分住房物业费已缴纳的证明,以及第五组证据,即物业管理服务记录及小区荣誉证书,以证实某某公司履行了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且申请人认可其管理方式和收费标准。对此,在申请人无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仲裁庭裁决申请人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申请人主张仲裁庭有枉法裁决的行为,但其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西昆

审 判 员 杨兴灿

审 判 员 熊梓旭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媛 媛

王彬,男,云南省曲靖市人,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涉外部部长,专职律师。其团队担任万科、碧桂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曲靖
  • 执业单位: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11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