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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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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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抚养权的争取

发布者:郭娜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252人看过

案情概况: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洪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被告每月支付4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向原告支付5万精神损害赔偿金。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61010日登记结婚。200754日生育女儿洪某2。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琐事争执,被告有家暴恶习,多次殴打原告。

律师办案:

律师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为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对离婚及孩子探视达成一致意见,与法不悖,孩子抚养费由本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及孩子需求予以处理,双方协商让孩子在民办初中求学,该费用较大,应由双方承担。双方分居后孩子与原、被告单独生活期间除支付学费及学习用品,均未支付生活费,故双方未支付部分相抵扣后,积欠部分应以补付

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洪1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洪某2随原告共同生活,自202012月起,被告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洪某2202012月至初三毕业学校学费(凭学校发票)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洪1支付原告双方分居至202011月孩子抚养费10,000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第一、第三周周五被告至孩子学校接走孩子探视,同周周周日16时被告将孩子送回原告处;

 以上基本上采信了律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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