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女士指责丈夫出轨初中同学,还把40万元无偿赠与情人,为此,她告到法院,想要追回钱款。海淀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因证据不足,严女士败诉。
案情简述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严女士和吴先生系夫妻,吴先生与王女士系中学同学。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吴先生每月向王女士转款1.2万元。2016年8月26日,王女士与吴先生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吴先生在该公司担任法人)向王女士承租位于大兴区某房屋用于储物,租期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月租金8000元。甲公司费用报销单、收入凭单等审核人处及收入凭单下方会计主管人员处签字均为王女士。 法官提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以本案为例,若妻子想追回丈夫赠与“小三”的钱,应当举证证明丈夫与“小三”之间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丈夫对“小三”的赠与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同意,且赠与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