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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诉丈夫巨额财产赠情人欲索回,法院为何不支持?

发布者:江越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415人看过

 严女士指责丈夫出轨初中同学,还把40万元无偿赠与情人,为此,她告到法院,想要追回钱款。海淀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因证据不足,严女士败诉。

案情简述

 原告严女士诉称,她与吴先生于1998年登记结婚,结果,2000年开始,吴先生便与其中学同学王女士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同居。因孩子当时还小,严女士选择容忍和原谅。2017年8月,严女士发现,吴先生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40万无偿赠与王女士。严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吴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吴先生与王女士向其连带返还40万元。

    王女士辩称,钱款是正常的公司资金往来:自己在吴先生公司兼职做会计,每个月领4000元工资,一共13个月;并且,吴先生公司还租了自己的房子,13个月房租,租金为每月8000元;此外,2013年5月,自己从吴先生处借款10万元,但已经分三次偿还了借款。王女士还否认二人是情人关系。

  吴先生同意王女士的说法:王女士是公司会计,公司也租用了她的房子存储仪器,所以每月给她的1.2万中,包含4000元工资和8000元房租。王女士曾向自己借过钱,后来都已偿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严女士和吴先生系夫妻,吴先生与王女士系中学同学。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吴先生每月向王女士转款1.2万元。2016年8月26日,王女士与吴先生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吴先生在该公司担任法人)向王女士承租位于大兴区某房屋用于储物,租期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月租金8000元。甲公司费用报销单、收入凭单等审核人处及收入凭单下方会计主管人员处签字均为王女士。

法官提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以本案为例,若妻子想追回丈夫赠与“小三”的钱,应当举证证明丈夫与“小三”之间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丈夫对“小三”的赠与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同意,且赠与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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