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法律咨询+V:jingshi12368
最近有个朋友咨询我,说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时候,实际施工人对工程价款是不是仍然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应当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回到我朋友的问题,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应当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呢?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应当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换言之,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理论界存在争议,司法实务界对题述问题亦有不同的理解,其中,江苏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无权行使优先受偿权,2011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亦采纳此种观点;但杭州市中院、安徽高院则认为,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我们认为,《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 2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该条,承包人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可以享有工程价款的请求权,虽然司法解释未明确合同效力对优先受偿权的影响,但从体系角度解释,既然认可合同无效仍然有权要求工程款,就应当保证该请求权能够实现,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正是保障这一请求权实现的有效手段,如果不能赋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 条的适用就达不到既定效果。因此,为了真正发挥《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 2条的立法价值,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应参照该条款,合同无效时,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优先受偿权仍应得到支持;如工程未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不具有工程款的请求权,自然也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内容只作为律师观点,不作为法官判决依据,更多法律问题,可添加律师VX:jingshi12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