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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阵子接到一个朋友的法律咨询,说老公之前用规避债务的借口哄骗她离婚,两人在2019年11月协议离婚,并且对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达成一致,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后两人仍住在一起,今年5月,她要求复婚,发现在老公居然跟别人领证结婚了,她老公用先离婚后复婚的欺骗手段造成的假离婚,要求予以撤销;并要求废除她老公与别人的婚姻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假离婚”也早已不是新闻,夫妻双方假离婚的行为在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孩子上学等问题上屡屡发生。那么这样的问题,在法律上该如何去解决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 (2001修正) )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
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什么是“假离婚”?所谓通谋虚假离婚( ( 又称假离婚) ) ,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真正离婚的意思,但形式上已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的行为。
虚假离婚有如下特征:
(1) 假离婚中一切预谋都是夫妻共同策划而定,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有共同通谋。
(2) 当事人双方离异时,夫妻感情正常或未完 全破裂,因而离婚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而是双方共同虚假的意思表示。
(3) 双方的真实动机不是离婚,离婚只是一种手段,即通过暂时的离婚这种手段实现其他目的。如回城、进城、给子女办转户口、多生子女、多分房屋、多享受福利补贴(如暖气、煤气补贴)、逃避债务等等。
(4) 双方离婚只是形式上的或暂时性的,实质上并没有永久性解除夫妻关系。因而,通谋虚假离婚,一般在离婚后,双方是“貌离神合”,保持来往,期待的目的达到或条件成熟后,随时准备复婚。
(5) 假离婚的结果并不具有唯一性,时有“弄假成真”的相反结果发生。在一般情况下,假离婚的目的实现后,双方当事人能够如愿以偿,按期复婚;但也有少数当事人,假离婚后一方中途变卦,违反假离婚约定,不愿复婚或已与他人再婚,弄假成真。
我国对协议离婚采形式审查主义,不涉及离婚原因,此是婚姻自由在离婚问题上的体现。只要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在对财产和子女适当处理的离婚协议上签字,即发生离婚的效力。至于当事人离婚的原因,是否是为特定目的而假离婚,则婚姻登记机关无须也不可能查明,因而对离婚效力不产生影响。一旦登记机关准其离婚,则离婚即为有效,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否则就造成身份关系的不稳定。
内容引用《审判案例研究(第四卷)》,只作为律师观点,不作为法官判决依据,更多法律问题,可添加律师VX:jingshi12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