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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合同签订,如何防范合同订立中的陷阱?

发布者:张兆芳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1日|分类:房产纠纷 |33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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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的生活中,房屋买卖要签订合同,劳动用工要签订合同,电话宽带业务要签订合同……生活中需要签订合同的场景太多了,那么如何去防范合同订立中的陷阱呢?今天我就带大家来普及一下吧。

什么是合同的订立呢?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而成立了合同。合同的订立由“订”和“立”两个阶段组成。“订”强调缔约的行为和过程为是缔约各方接触、治商过程,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洽商并最终达成协议前的整个讨价还价过程。

  根据《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几点: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是联系商品生活者,经营者纽带。但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即必须具备成为合同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从而设定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是其行为能力的前提,所谓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都各自有其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客观存在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往往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而各有不同。

2、对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亲自参与,进行谈判磋商,议定合同的内容,但由于当事人能力和精力的限制,不可能事事亲自去做,因此往往委托他人来代替自己承办签约的具体事宜,尤其对于法人来说,其是社会组织,它的行为能力因法定代表人来行使,故更有必要委托他人来承办合同事务。签约人员代表当事人的意思,具体负责合同的事宜,并由当事人承担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冒用和盗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进行诈骗活动,给合同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现象,多有发生。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仔细审查签约人员的资格,以防止不当受骗,十分必要

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

履约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合同条款所确定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权利得到完全实现的能力。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标是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和经济利益,这个目标能否实现,其基本的前提是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财产基础、供资能力、技术条件及良好信用。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一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虽然主体资格合法,合同的签约人员也符合法律的要求,但没有履行合同的经济能力,造成合同得不到实际的履行,必然损害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另有一些企业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然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以图达到一定的非法目的。这类行为,实质上具有欺诈的性质。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有必要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进行仔细审查,以确保所签订的合同得到全面有效地履行,最终实现订立合同的目标。

搞清楚上面三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才能心中有数,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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