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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纠纷(七)结婚的彩礼是否可以请求返还

发布者:张兆芳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464人看过


前言:今天,很奇怪,受理了两个关于“彩礼”是不是要返还的离婚纠纷咨询,其实也不奇怪 ,这是中国自古以来形成的风俗人情嘛,当然有时也并不是一个小数字,甚至有的恋人因为男方拿不出“彩礼”而分道扬镳的。今天张律师给大家讲讲“彩礼”这些事。


结婚的彩礼是否可以请求返还


一、什么是彩礼?

彩礼,起于中国古代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

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今天的互联网中,还指朋友之间互赠彩票、祝福的一种行为。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不退还。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彩礼陋习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正日益受到关注,一些地区为此开展了多种行动进行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关于彩礼是否返还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以上法条可以得知,如果“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了的情况下,离婚时,只有基于第(三)条“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会支持,其他情形下,通常“彩礼”视为民法上“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个“条件”就是结婚,而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就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婚姻登记。

那么,未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了,这个彩礼怎么办呢?结合案例看一下:

杜某与林某于2010年12月16日经王某介绍认识,不久后,二人按习俗举行了婚礼,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未进行婚姻登记。

在杜某与林某婚约期间,经王某的手,杜某向林某交付彩礼30000元。举行婚礼的前一天,林某向杜某索要彩礼2000元及金戒指一枚(1600元),婚礼当天又向杜某索要“上车费”660元。

由于二人在婚礼之前相互了解较少,性格上存在差异,导致在同居生活后不断为琐事争吵而引发纠纷。林某后也经常不在杜某家居住生活。后来双方有数月没有相互联系,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下去。

不得已杜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并要求林某返还现金33600元彩及金戒指一枚。在诉讼中,林某认为33600元彩礼和金戒指一枚是杜某赠与自己的,属于赠与行为,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后,不应当返还。

本案中,杜某与林某没有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登记结婚而共同生活,二人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并非婚姻关系,是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因此,杜某向林某交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结婚,如果二人不能按照约定结婚,那么彩礼理应返还给杜某。从案例中可以看出,虽然在杜某交付彩礼后,林某和杜某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二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且“结婚”不久,二人因为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此时林某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而是经常离家不归,不和杜某生活在一起。根据上述第(一)款规定林某应当返还杜某给予的33600元彩礼和金戒指一枚。

现在,只举行婚礼,不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也不在少数,这样的婚姻不仅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就财产关系来看,没有经过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的财产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处理而是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这就说明法律并不保护这样的所谓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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