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A针织品公司与C服装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双方负责人关系密切,经常会面。
B贸易公司通过C服装公司负责人介绍,向A针织品公司购买针织品。
A针织品公司负责出于对C服装公司负责人的信任,未与B贸易公司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即按B贸易公司订货需求向B公司发货。经过几次业务往来,B贸易公司开始怠于支付货款并提出各项无理要求,比如货物质量问题等等。
2015年12月,A针织品公司负责人邀请B贸易公司与C服装公司负责人一起聚餐详谈B贸易公司所欠货款的问题。酒桌上,A公司与B公司核算后确定所欠货款总额。B公司此时出具委托书,“在2015年底B公司不还款,委托C公司还款。”C服装公司在场业务员签字(诉讼时已离职)。
2015年,B贸易公司未如约支付货款,引发本诉讼。
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是依据双方传真、网络留言订货、发货凭证及签收情况等交易习惯应认定存在事实合同行为。
同时,签订的《委托书》存在各种瑕疵,不能作为债务转移的证据,可以作为对所欠货款金额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规定,结合所形成的证据链,最终赢得本案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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