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倪X,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XX律师。
被告:丁XX,女,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明水县,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倪X与被告丁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倪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倪X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