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摘自《2018徐光华刑法》一书
有一次,我与一个朋友聊天,问及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我问他一个问题:你刚开车接我来的时候,随意变道、超速,那你这种行为要受到惩罚吗?他立即回答“不要啊。因为我又没有撞到他人(车),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显然,他更多的是站在结果无价值的立场考虑,既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就不应该受到惩罚。但我非常严肃的说:“你这样乱开车,迟早要出事的,应该先把你关几天,进行教育。”我对他认为要进行惩罚,更多的是站在行为无价值的立场,提早规范他的行为。但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并非对立关系,我说的要惩罚他,虽然是站在行为无价值的立场,意欲规范他的行为,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法益(结果),以防他如果长期如此开车早晚会酿出大祸(严重后果)。他说自己的行为不应该受到惩罚,更多的是站在结果无价值的立场,而且是极端的结果无价值。但他这样危险行为至少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实际上从一般结果无价值立场来看,也应该定罪。结果无价值论也并不是认为,行为如果没有造成结果就无罪,只是认为行为造成结果的可能性很小或者可以忽略不计,这种行为才不宜以犯罪论处。在判断行为造成的危险是否存在时,要评估类似行为再次重演是否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只是行为无价值更注重对行为的规范,惩罚的更加严格一些,结果无价值更偏向对结果的保护,惩罚更加宽容一些。上述没有造成实际侵害结果的开车案件,在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如果惩罚过于严格,不合理,如果不惩罚,那是溺爱,都是不可取的。从这个角度看,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都主张对这类犯罪惩罚,只是惩罚的侧重、严重程度不完全相同。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是刑法最基本的两个立场,可以说是刑法一些争议问题的本源。对于极端主义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级严重犯罪,刑法理论、刑事立法一般都采用行为无价值的立场,主张更早地行为予以规制。对于普通犯罪、轻微犯罪,可能更强调结果无价值的立场。这也就像我们教育孩子,对于原则性问题、大是大非问题,更强调规范的早期化,只要有不当的行为,我们就要严厉批评、惩罚,如果还等待结果出现才惩罚,就是溺爱孩子了;而对于非原则性问题,只要没造成危害结果,随他去吧,干涉过多并不好,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或高度可能性)才对之予以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