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的详细情况: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被告一被安排在设计部门承担设计工作任务。后原告与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某工程项目的技术开发。原告委派被告一负责并全程参与该项目。后被告一离职并注册成立被告二长沙某技术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一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公司的核心技术与钢铁公司委托原告研发的工程项目的核心技术完全一致。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二被告的侵权行为。
2、律师观点:
明确涉案技术秘密的权属问题,是处理本案争议的前提问题。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属于钢铁公司委托其开发的同步工程项目中的技术成果。根据合同法第341条的规定,涉案的技术秘密应当属于钢铁公司所有。因本案原告非其主张的涉案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人,其与涉案技术成果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权以其自身的名义就项目中形成的技术秘密向两被告主张权利,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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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