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与袁某婚后因生活琐事而矛盾不断,2018年初,二人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二人名下的房产归袁某所有。当天,二人到当地民政机关办理了登记离婚手续。事后,陈某外出打工,并切断了与袁某的联系,致使袁某一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故袁某向法院提出确认房产产权的司法确认申请。
【分歧】
本案中围绕离婚协议能否直接申请司法确认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虽然规定了房产归袁某所有,但由于房屋价值巨大,加上购房时有父母资助、按揭贷款等因素,故法院不应直接进行司法确认,应通过诉讼程序进一步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应予以确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离婚协议生效须以离婚为前提。本案中陈某与袁某签署离婚协议后,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由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合法的离婚登记,故该协议已经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虽然房屋价值巨大,购买时出资复杂,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产权明确,夫妻双方及第三人并不存在对房屋产权的争议。且离婚协议中对房屋产权分割的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应予以确认。
第三,房屋系不动产,由于不动产物权变更具有非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特殊性,故夫妻双方离婚后若一方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另一方将无法变更房屋产权,会给另一方造成极大的不变和损失。
综上,当事人向法院就离婚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