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主张在2014年到2020年期间陆续出借给被告十余笔款项,截至起诉时被告仍欠滚动叠加的借款本金1200余万元,利息按月息2%计达500余万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700余万元,并提交了借条、借款协议、转账银行流水等为证据。
二、代理工作简述
李律接受被告的委托后,了解到双方除部分借款外,原被告间还存在股权合作、垫付款、代第三方还款或收款等不同性质、不同主体的复杂法律关系。根据被告提供的线索和零星材料,一一整理每笔款项的来龙去脉,和第三人核对事实,制作资金去向/往来示意图、明细表等可视化图表,起草答辩状,并向法院申请追加了4个第三人。
三、案件结果
第一阶段,在李律代理被告向法庭申请追加4个第三人并提交资金往来示意图和相关证据后,一审开庭前,原告即主动降低了诉讼请求,将借款本金降低到800万元、利息降低到300余万元,本息合计1100余万元,还未开庭,即为被告减少被诉金额600万元。
第二阶段,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700余万元,利息仅需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合计本息700余万元,又进一步为被告减少债务400余万元,合计为被告减少了债务上千万元,获得当事人赞誉办案细心、专业!
值得惊叹的是,该案法院判决据以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有9个、法条高达21条,为李律从事法律工作以来见过的判决书中引用法律法条最多的一次
四、实务建议
1、对于出借人而言,单纯的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需要辅以借款合同、借据、欠条、转账用途备注、前后书面沟通明示等证据。
2、如涉及代第三方还款或付款,建议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款项用途和涉及的主体,以免使自身陷入争议。
3、涉及以物抵债的约定,需要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金额确定后,进一步达成以物抵债协议,避免在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最终债务金额尚未确定时直接约定以物抵债,而被认定为无效约定。
李小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