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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偿还本金XXX元及利息

发布者:张思远|时间:2023年11月22日|2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环峰镇环峰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374473XW(1-1)。

法定代表人:黄XX,本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

被告:含山县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路兴安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42214918。

法定代表人:关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环峰镇鼓楼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0971463J。

法定代表人:毛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毛XX,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告:祁XX,男,1966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XX,系祁XX妻子。

原告安徽XX公司(以下简称含山XX)与被告含山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安徽省XX公司(以下简称兴XX公司)、毛XX、祁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含山XX委托诉讼代理人司XX、张XX,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关XX、兴XX公司法定代表人毛XX、毛XX、祁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含山XX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XX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74880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后期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2、原告对被告兴XX公司设立抵押的位于含山县××镇××路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自管字第0×**号;土地证号为:含国用2005字第0×**)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3、被告毛XX、祁XX对借款本息及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上述四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08月10日,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XX公司向原告借款XXX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7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止,贷款年利率为8.265%,逾期还款利率为10.7445%(贷款到期后申请展期一年,期限自2020年8月11日至2021年8月11日,展期后贷款年利率为7.8%,逾期还款利率为10.14%)。被告XX公司为保证上述借款合同的履行,由被告兴XX公司位于含山县××镇××路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自管字第0×**号;土土地证号为:含国用2005字第0×**提供抵押担保,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孳息(包括天然和法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征收、征用补偿费用,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被告毛XX、祁XX出具保证承诺,作为案涉贷款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借款合同第五条第(八)款约定按季结息,但经原告的多次催讨,被告XX公司至今未能按时结息,按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款,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单方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XX公司立即偿还未到期的债务,要求其他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相应责任,但几被告均置之不理,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信贷业务的稳定,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XX公司、兴XX公司、毛XX、祁XX均无异议,承认贷款属实。

含山XX为支持其诉请,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2、原告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3、被告XX公司、兴XX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告毛XX、祁XX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4、三年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复印件(合同编号:含山农商银行流借字第66137XXXX70043号);5、《最高额抵押合同》复印件两份(合同编号为:含农商最高额抵第34157XXXX0170XXXX0611号);6、保证合同及承诺书各一份;7、抵押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办理抵押登记的皖(2017)含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4号,抵押承诺书、抵押物品价值评估表、抵押物清单各一份;8、企业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借款借据、受托支付转出凭证复印件各一份;9、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两份;10、借款展期协议、企业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各一份;11、利息的计算清单一份、2021年12月1日的账户交易明细;12、民事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转账凭证、转出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08月10日,含山XX与XX公司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含山XX流借字第66137XXXX70043号),约定XX公司向含山XX借款XXX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7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止;贷款年利率为8.265%,逾期还款年利率为10.7445%,按季结息,结息日国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XX公司为保证上述借款合同的履行,提供兴XX公司位于含山县××镇××路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自管字第0×**号;土地土地证号为:含国用2005字第0×**行抵押担保。为此,兴XX公司与含山XX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孳息(包括天然和法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征收、征用补偿费用,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同时,毛XX、祁XX出具保证承诺书,作为案涉贷款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0年8月5日,在上述借款即将到期之时,XX公司向含山XX申请展期一年,为此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延期还款(展期)协议》,约定延期还款期限自2020年8月11日至2021年8月1日,展期后贷款年利率为7.8%,逾期还款利率为10.14%。展期协议是原主合同部分条款的修订和补充,与原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变动的有关条款外,原主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借款延期还款(展期)协议》签订后,XX公司结息至2020年9月20日,此后未在支付利息,含山XX催要无果,以致成诉,为此与安徽XX签订一份《民事代理合同》,支付律师代理费28000元。

法院认为:

含山XX与XX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延期还款(展期)协议》,与兴XX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毛XX、祁XX向含山XX出具的保证承诺书,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借款延期还款(展期)协议》履行过程中,XX公司仅结息至2020年9月20日,此后未再支付利息,展期期限届满后,XX公司也未能归还贷款本金,显已构成违约,XX公司不仅需归还贷款本金XXX元,及贷款期限内按年利率7.8%计付的利息,逾期还款需按年利率为10.14%计付利息,同时偿付含山XX为本次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8000元。兴XX公司作为抵押人,在XX公司不能归还案涉贷款本息时,含山XX可对其抵押的财产,即位于含山县××镇××路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自管字第0×**号;土地证土地证号为:含国用2005字第0×**使抵押权优先受偿。毛XX、祁XX作为案涉贷款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含山XX诉请成立,予以支持。

案件判决:

一、被告含山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安徽XX公司贷款本金XXX元及利息(以XXX元为本金,2020年9月20日至2021年8月1日,按年利率7.8%计息;2021年8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年利率10.14%计息),被告毛XX、祁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含山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安徽XX公司损失28000元,被告毛XX、祁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被告含山县XX公司、毛XX、祁XX不能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期限履行,原告安徽XX公司可对安徽省XX公司抵押的财产,位于含山县××镇××路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自管字第0×**号;土地证号土地证号为:含国用2005字第0×**抵押权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74元,由被告含山县XX公司、安徽省XX公司、毛XX、祁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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