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被别人告了,对方要求我赔偿3万元!”这是客户进来所里的第一句话,任谁都听出了他的焦急和不安。
后来跟客户交谈了解到这位客户经营一家生活小超市,前两天收到法院寄来的传票和诉状等材料,诉状中说客户经营的超市中售卖的“浪莎”牌袜子是假冒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要求客户支付3万元的侵权赔偿。整个谈话过中客户一直在强调他是正规进货来的商品,他并不知道这个袜子是假冒产品。
通过法院寄来的材料,可以看出对方是专门打假的,有专门委托公证人员去到客户超市进行公证购买,所以对方所说的客户售卖的浪莎牌袜子是假冒产品的可能性非常高,因此商标侵权是肯定成立。那么问题是,客户必须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么?
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合法来源抗辩,我们指导客户搜集提供证据,并帮助其完善证据链,撰写代理词,在庭审时将我们准备的证据材料提供给法庭并进行充分的说理,最终帮助我们的客户避免了高额的侵权赔偿。
虽然商标法有规定合法来源抗辩条款,但是根据我们检索的案例情况来看,大部分类似案件中的被告并没有我们客户这样的好运气,几乎都被判承担了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从几千到几万不等。究其原因,大致包含两类:一是被告不了解商标法,不知道如何抗辩,二是提供的证据不足,未被法官采纳取信。
另外,这类案件因为侵权事实很明确,法院在开庭前一般会建议双方进行调解,很多被告因为没有请律师,加上并不懂商标法,所以就同意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进行调解解决。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我们建议有此遭遇的客户去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应诉,争取避免赔偿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