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通常是指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为待通知金,即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员工支付N+1,如果提前30日书面通知,则只需要支付N: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