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于2010年在医院门口捡到一名生病的弃婴,遂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后交由自己女儿抚养至今。期间登报找寻过该弃婴的亲生父母,未果。后未及时办理收养手续,直至孩子需要上学时,需要户口信息,才想起到派出所办理收养手续。然时隔数年,当时未报警,也未送往福利机构,也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程序,故已无法正常办理收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法实施(自1992年4月1日起实施)之前,法院尚认可事实收养关系,但收养法实施之后,一切收养关系均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收养手续。
(作者:介晓敏律师 2017年11月3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