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达到六千元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五千元的;
(7)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其中上游犯罪为涉及计算机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上游犯罪涉及机动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一万五千元,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
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二次以上,每增加一次,增加四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五万元的;
(7)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其中上游犯罪为涉及计算机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五千元,上游犯罪涉及机动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二万元,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数额每增加五千元)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每增加一次,增加二个月刑期;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或者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增加刑罚量要与上游犯罪所判处的刑罚相平衡,不得重于上游犯罪。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且系初犯、偶犯的;
(2)行为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且积极退赃退赔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要以案件事实和证据为基础,综合考量犯罪情节、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是否取得谅解等因素来判定,涉及刑事案件的近亲属应当及时委托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和有效的刑事辩护,及时申请强制措施的变更,提出辩护意见、量刑意见,争取最大限度的减轻刑事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刑事案件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