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边境罪规定在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配套的法律规定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2〕18号)。
一、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偷越国边境罪属于情节犯,即只要情节达到刑法条文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就应予以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的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第六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犯罪后为逃避刑事追究偷越国(边)境的;
(二)破坏边境物理隔离设施后,偷越国(边)境的;
(三)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四)曾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三、次数、人数及罪数的认定
(一)偷越国(边)境的次数
1、对于偷越国(边)境的次数,按照非法出境、入境的次数分别计算。
2、对于非法越境后及时返回,或者非法出境后又入境投案自首的,一般应当计算为一次。
(二)偷越国(边)境的人次计算
1、偷越国(边)境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边)境的,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结伙”,结伙指三人以上共同实施包括三人;
2、偷越国(边)境人员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
3、在认定偷越国(边)境“结伙”的人数时,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计算在内。
(三)罪数认定
实施偷越国(边)境犯罪,又实施妨害公务、袭警、妨害传染病防治等行为,并符合有关犯罪构成的,应当数罪并罚。
需注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的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符合上述规定的,按偷越国(边)境罪和诈骗罪两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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