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的基本案情
某甲作为中间商,将自己的支付宝提供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厂家收取货款,某甲按销售金额提成牟利。某甲的下级零售商某乙、某丙进货后通过某宝、某多多等网购平台向消费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某甲、某乙、某丙均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经公安机关核查,零售商某乙、某丙共向某甲的支付宝转账支付进货款90余万元,某乙、某丙合计通过某宝、某多多网购平台向消费者售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计180余万元。公安机关认定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90余万元,应当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为涉案人员某甲、某乙、某丙的供述及某甲支付宝的交易流水。
二、本案涉及的罪名及法律规定
本案的行为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罪均规定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需注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下辖罪名,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属于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下辖罪名,两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如商标权)。本案中,行为人销售的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适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法律责任。
1、《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对本罪根据违法犯罪情节规定了两档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的标准:(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即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者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已于2023年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但尚未正式颁布实施。新的司法解释拟将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调整为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
3、如果认定某甲支付宝收取的90万元均为销售金额,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依法应当判处四年至六年的有期徒刑,不存在适用缓刑的可能性(缓刑适用于三年以下的轻罪)。
三、审查起诉期间的争议焦点及律师观点
1、关于涉案数额的认定
在案证据显示某甲的同案嫌疑人(下游零售商某乙、某丙)采购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进货价格为“A类产品10元/套、B类产品8.0-8.5元/套、C类产品9.0-9.5元/套”,某乙在网络平台售出的价格为“A类产品52-54元/套、B类产品49-52元/套、C类产品52-53元/套”、某丙在网络平台售出的价格为“A类产品53-54元/套、B类产品37-38元/套、C类产品60-70元/套”(其中含赠品、快递费用约合10元/套),某乙、某丙零售的价格约为进货价格的5倍左右。如果将某乙、某丙支付至某甲账户的90万元均认定为采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不考虑刷单的情况下,某乙的销售总额应为300万元左右,某丙的销售总额应为150万元左右。公安机关调取的某宝、某多多网络平台的交易数据显示:某乙、某丙的销售总额仅为150万元(包含刷单和部分正品),如将某甲涉及的90万元全部认定为非法销售金额,算上进货成本、赠品、快递费用,会得出某乙、某丙亏本出售的结论,该结论明显与在案证据和常理不符。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销售金额明显不客观、不科学且与在案证据自相矛盾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网络平台的交易数据具有不可篡改性,其客观性、证明力均明显高于口供,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参照某乙、某丙的网络平台交易数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货价格、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对嫌疑人某甲的销售金额作出客观、公正的认定。
2、建议将某甲评价为从犯
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不能排除企业微信号系上游生产厂商所注册、提供的公用微信的可能,嫌疑人某甲可能只是使用该账号的人员之一,可能只是上游厂商的“客服”或“业务人员”之一;不能排除嫌疑人某甲受上游厂家的利用、蒙蔽,在部分销售环节仅仅只实施了代收款项帮助行为的可能。同案嫌疑人某乙、某丙的供述及物流单据亦能证明采购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是由广东省某市的上游厂家直接发货,某甲仅为中间商、业务员。
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上游厂家自主、独立生产并按单直接发货给零售商,某甲作为业务员提供居间介绍服务仅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不应当按主犯追责。
3、某甲的涉案数额不足二十万元,其法定刑应为三年以下,考虑到其为从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的危险,建议对其处一年五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四、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经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多轮、多次沟通,最终检察官采纳辩护人的全部意见和观点,将某甲的涉案数额从90万元调整变更为至少20万元,考虑到某甲归案后的态度及在违法犯罪当中的地位、作用,检察院建议对其处一年一个月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某甲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五、律师点评
随着认罪认罚在刑事案件当中的普遍运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已经成为刑事辩护的核心关键环节,当事人、近亲属及辩护律师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将刑事辩护工作前置。辩护律师应当注重全面、细致的审查在案事实和证据,善于运用“存疑时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进行事实认定”的刑事法律规则,有理有据的向检察机关出具专业法律意见和建议,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于 2023-12-12 21:23?IP 属地湖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