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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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会宁县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世民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651人看过 举报

2020-09-0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甘肃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甘肃XX律师。

被告:会宁县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新添堡乡道XX。

法定代表人:邵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甘肃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X,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甘肃省XX网点职员。住甘肃省会宁县。系邵XX女儿。

原告张XX与被告会宁县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4日、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会宁县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6849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l日,原、被告协商签订《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砖厂的砖坯制作劳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带农民工进厂依照被告指令进行生产,共打坯制作90号新砖XXX块、使用旧坯生产新砖637050块、往外转运砖3524块,该部分劳务费合计906679.2元。2018年7月3日,因暴雨使大约400000块土坯损坏,被告承诺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砖厂生产期间,一名工人受伤,双方协商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垫付的医药费3000元在结算费用时退还。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共支付原告劳务费771186元,剩余168493元未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诿拒不支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会宁县XX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赔偿履行合同中损毁财产折价款10000元。事实与理由:1、2018年4月1日,原、被告达成砖厂一个年度生产期的劳务承包合同,履行至2018年12月27日合同终止。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797202.12元,被告借给原告475102元、代原告支付老员工工资297393元、代付轮窑修理费6000元、代付厂区垃圾清理费7600元、代付本厂员工零工工资2100元、代为支付面粉款850元,合计支付789045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还应支付原告8156.88元。原告在诉状中主张己支付771186元,与被告主张相差17859元,此差额是原告不承认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款项造成的,被告有明细条据证实被告的主张准确。欠原告的8156.88元,在反诉请求中主张抵消。2、原告主张劳务费为906679.2元,是原告曲解合同约定。双方约定生产砖块总数超过或者达到600万块,按每块0.15元支付劳务费,达不到600万块,按每块0.14元支付劳务费。原告生产砖块总数自己主张是XXX块,明显没有达到约定的600万块,劳务费应按每块0.14元支付。其次,双方在砖块计量中也存在矛盾,原告错误解释合同内容,不符合双方约定,实际情况为公司生产三种类型砖块,最普通为90多孔砖,原告生产XXX块;生产小配砖XXX块,按照约定折合90多孔砖,应折合数是795333块(XXX块÷1.5,即1.5块算1块);九孔砖437150块,应折合数是XXX块(437150块×2.5,即1块砖折算2.5块)。原告对双方协商时主张数量折算多的认可,数量折算少的不承认。小配砖折算90多孔砖系数是行业标准,原告折算方法违背基本常规,不应支持。故被告主张生产砖块数量为XXX块,单价为0.14元,总费用为740419.12元。3、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因职工受伤承诺支付原告3000元、上年度旧砖坯劳务费应支付原告50964元(637050块×0.08元/块)、厂区外运旧砖应支付原告工时费2819元,合计56783元。与前述第二项合计为797202.12元(56783元+740419.12元)。综上,被告完全履行了合同,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4、被告提出反诉,请求原告赔偿履行合同中造成的原告损失10000元。原告无故滋事,砸毁公司办公室门及文件柜等生产生活设施,财产损失折价10000元。在被告报警,公安机关出警解决过程中,原告承认错误,公安机关没有处罚原告,故请求法院支持反诉请求。

原告张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

证人庞XX出庭作证的证言,内容为:其与张XX是同村人,2018年3月其进砖厂的,张XX与被告公司什么关系、合同什么时候签的其不知道。一起进场的人多,其进厂后烧了旧砖坯子,烧旧砖坯每块劳务多少不知道。砖的数量张XX和砖厂最后结算,小配砖比90号砖小。其在砖厂为张XX出砖、记账,工资计件,一车砖劳务费2.7元,会宁县XX公司将劳务费发放到张XX处,工资由张XX发给其。张XX一共生产砖640多万块,旧坯子砖60-70万块,劳务费多少说不上,生产新砖580多万块,新砖每一万块劳务费是160元。账本在砖厂,砖坯子具体数字说不准。生产砖的类型有90号砖、小配砖、九孔砖,每一种砖生产块数其不知道。2019年1月,劳动局按每个工人的60%支付了劳务费。劳动局让会宁县XX公司发放工资是因为劳务费还没有到张XX处。30-40万砖坯水泡后不能使用,赔偿问题原、被告怎么商量的不知道。从张XX接上活,其一直给张XX干活。小配砖、90多孔砖的出厂价都是0.50元。被告质证认为证言与争议问题没有关联性。

证人宋XX出庭作证的证言,内容为:其是会宁新添乡炭山沟人,砖厂生产时其就在干活。合同的签订时间、承包、计价的内容其不知道。定的生产任务是600万块,任务从干的天数计算超额完成,立冬后干了一段时间才停工的,其工作是出窑。张XX生产砖600多万,类型有90号砖、九孔砖、小配砖。每种砖的生产数量、劳务费多少其不知道。2018年下雨泡砖坯40万块,泡砖坯的损失说是双方各半,具体承担多少其不知道。开始时烧旧坯砖,烧了多少不知道,庞XX记账,邵厂长不算账,是否结算其不知道。其工资到现在没有付清。被告质证认为证人是原告的员工,偏袒原告,证言不应采信。

书证:1、身份证1份,证明身份;2、承包合同1份2页,证明双方约定承包劳务的事实;3、入库单及其他单据32张,证明原告完成被告指令的工作量及运砖的数量;4、工资证明12张,证明被告已支付工人工资;5、暴雨致砖坯损失的结算单1张,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邵XX承诺赔偿损失30000元;6、收据4份,证明小配砖与多孔砖出售价格一样。被告对书证1、2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书证3入库单与被告提交一致的22张及李XX签名的7张生产旧坯砖的单据无异议,其余单据是原告自己所写;书证4与被告提交的老员工工资单据相互印证无异议;书证5能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邵XX签名确认雨淋的砖坯数为267652块,不能证明被告承诺赔偿损失30000元的事实;书证6出售价格与履行劳务无关、与本案无关。

被告会宁县XX公司围绕答辩意见依法提交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各1份,证明被告身份;2、承包合同1份2页,证明承包劳务的事实;3、原告借支及结算单4张,证明被告支付原告475102元;4、老员工工资单据15张,证明被告代原告支付297393元及零工工资2100元的事实;5、高XX等三人劳务费的单据4张,证明被告代原告支付劳务费13600元的事实;6、入库单22张,证明生产砖及折合砖的数量为XXX块。原告对证据1、2、3、4、6无异议,但认为小配砖不应折合成90多孔砖;证据5中高XX、马XX、冶XX的劳务费与原告无关,三人干活是事实,劳务费是与被告约定的,应由被告支付,不应从原告的承包费里面扣减。

本院审查证据认为,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与双方当事人陈述、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部分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书证3,除入库单22张、李XX签名的单据7张外,其他单据为原告自行书写,无被告的签名认可,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交的书证5不能证明被告承诺赔偿其损失30000元的事实,能证明损坏砖坯的数量,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交的书证6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5能证明高XX、马XX、冶XX干活的事实,不能证明三人劳务费应由原告支付的主张,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6与原告提交的书证3中的22张入库单内容一致且相互印证,均能证明被告生产小配砖、多孔砖、九孔砖的块数,但不能证明小配砖应折合多孔砖块数的事实,对相互印证部分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日,原告张XX与被告会宁县XX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公司生产砖的劳务,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二条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予90多孔成品砖,被告付给原告每块砖0.15元,但原告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必须完成各种折合90多孔砖600万块以上,不足600万块者,每块降0.01元,足达到700万块,每块涨0.01元。承包期间,原告生产九孔砖437150块,折合90多孔砖XXX块(437150块×2.5),生产小配砖XXX块、生产90多孔砖XXX块,合计生产90多孔砖为XXX块,按每块0.14元计算,劳务费为796092.50元;另外,原告为被告生产旧坯砖637050块,劳务费为50964元(637050块×0.08元);原告为被告运砖的劳务费为2819元;因工人受伤被告承诺支付原告赔偿款3000元,上述四项合计852875.50元为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劳务费。关于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劳务费的数额。被告以借款等方式向原告支付475102元双方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代原告支付老员工工资及零工工资数额,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确认为298184元(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771186元-475102元+2100元零工工资),两项合计773286元。综上,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劳务费79589.50元(852875.50元-773286元)。因双方对劳务费的结算问题发生争执,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小配砖与90多孔砖的销售价格均为0.50元/块。

本院认为,原告张XX与被告会宁县XX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应当按照约定生产砖块,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配砖的块数是否应当折合成90多孔砖的块数。对此,合同的约定不明确,庭审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主张小配砖应折合成90多孔砖,对此原告不认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成立,且小配砖与90多孔砖的销售价格一样,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小配砖的生产数量按双方认可的入库单确认为XXX块,与90多孔砖不进行折合计算。

关于原告为被告生产旧坯砖的劳务费双方进行了约定,经双方结算原告生产旧坯砖的数量为637050块,每块劳务费0.08元,总劳务费为50964元,且原告生产的旧坯砖有小配砖、多孔砖、九孔砖、140孔砖,故旧坯砖的生产数量不应在合同约定的砖的生产总数量中再进行计算。本院依据双方提交的入库单及双方均认可的九孔砖每块折合多孔砖2.5块,确认原告共生产砖块数量为XXX块。因原告生产砖的块数未达到合同约定的600万块,劳务费应按合同约定每块降0.01元,即0.14元计算。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雨淋砖坯损失30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不认可,原告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支付高XX、马XX、冶XX三人的劳务费13600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费用应当由原告支付,故上述费用不应当从原告的劳务费中扣减。关于零工工资2100元,原告提交的书证4与被告提交的证据4内容相互印证,双方均无异议,且原告签字认可,故零工工资2100元应当由原告支付,应从原告的劳务费中扣减。关于面粉款850元,双方2018年12月28日的结算时已扣减,不应重复计算。关于被告反诉的财产损害事实及赔偿请求,与本案合同纠纷不是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另案起诉,本案中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会宁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X劳务费79589.50元;

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张XX负担918元,由被告会宁县XX公司负担9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世民律师,甘肃同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学历,从事律师行业十年。追求公平正义,维护法律信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白银
  • 执业单位:甘肃同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204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间借贷
甘肃同昭律师事务所
1620420********24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