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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自首”的条件有哪些?故意杀人后自首能否“保命”?

发布者:张雅琴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406人看过

有些人犯罪会逃跑,而有些人在脑子清醒后就会感到后悔,从而选择自首。今天,小编带您了解一下,实务中认定自首的条件有哪些?故意杀人后主动认罪能否“保命”?

  那么实务中认定自首的条件有哪些?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

  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

  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

  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当然,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不构成自首。

  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而不是自首。

  犯罪人如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待了一罪,则可视为这一罪有自首情节。如果数罪中的一罪已被发觉,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

  又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供述出来,对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视为自首。

  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

  如果投案后,又逃脱司法机关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或仅以电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归案的;或偷偷把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不肯讲明身份;这些明显是不愿接受国家的制裁的表现,不能以自首论,只能视为悔罪的一般表现。

  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和补充某些事实的都是允许的,可不能视为不接受审查和追诉。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自首可从轻处罚,一般可保住命。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注意这里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

  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也就是说,不能一概而论,还得依据具有事实和情形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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