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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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是否能证明借款

发布者:张雅琴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561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是为查明款项性质的举证行为分配规范,并非实体处分规范。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转账款项为借款,被告主张款项性质为还款或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发生的,双方均应对己方主张的款项性质承担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如双方的举证均不能使己方主张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则款项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原告对此应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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