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也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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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外汇案

发布者:马也驰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15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高某经人介绍通过朋友找到被告人许某,希望私下通过许某的关系将31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60万元加币,事后高某将315万加币打入许某控制的公司账户,但只兑换得20万加币,后高某报案。

这个案件公安局前后报检查院批捕3次,十分惊险后经过努力许某被羁押一个月左右被取保出来,取保候审到期后变更成监视居住,案件虽然拖拖拉拉两年之久,但也算是没有遭罪。办案过程当中我们曾向检察院提出,许某收取315万资金后,留余部分手续费后。将该笔资金打给他的下家,后来经调查取证,所有的资金都是通过国内私人账户转出国外,并非是通过地下钱庄、离岸银行等途径转往加拿大。从法律层面上讲我并不认为这属于非法经营。虽然后来检察院还是提起了公诉,但判决也相对处罚较轻,单处罚金20000元。这个结果当事人也是比较满意的。

关于非法经营外汇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起刑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提醒大家,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上是个口袋犯罪,罪与非罪之间很模糊,很多时候当事人对法律不了解莫名其妙的都会被认定成构成此罪。所以大家一旦遇上事情,千万不要慌张刑事案件有些细节还是很重要的,纵观本案我们正式提出了所有资金往来都是合法银行往来途径,检察院听取意见后才没有批捕。因为这个案件发生时某省公安厅直接来人与罗湖公安衔接交办才走到法院。遇到事情还是把握好律师介入的时机,并非所有刑事案件律师都是走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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