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王某在2019年4月至7月之间,帮助联系下家,并指示其他另外两名同伙运输、销售从广东省境内低价购买的假烟、走私烟至海南省海口市境内,在运输途中依法被查获。
二、案件处理结果:
重审成功维持缓刑。该案被发回重审之后重新立案审理,由滕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
在司法实践当中,一旦被告人被依法关押,提起诉讼,经过法院进行审判,要想得到无罪释放的结果是相当困难的。
滕律师通过自己的刑辩经验、丰富前沿的理论知识辩护技术去判断案件走向,经过严谨地判断、验证、复盘,为当事人王某某制定诉讼策略,以无罪辩护,达到维护缓刑的目的,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使得重审成功维持缓刑。
三、辩护要点;
1. 被查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应该以销售价格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第四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而不是以检定价格计算。
2. 被查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近3万元的价格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从公安机关移交价格鉴定的时间看,价格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王某到案后,本案的所有相关人员都到案,相互之间的言辞证据能够互相应证,能够查清香烟的实际销售价格,此时鉴定报告的作用已经丧失。
(2)鉴定机构的鉴定未遵守鉴定程序的结果。根据《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价格鉴定结论书应该载明“价格鉴定的标的、目的、基准日、价格定义、价格鉴定依据、方法、过程、结论、限定条件、声明、作业日期、价格鉴定机构、价格鉴定小组成员、附件”但本案中的价格鉴定报告未载明鉴定程序,还有委托和受理程序。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3]104号)》第五条:“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的品质及真伪,以委托方提供的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验报告为准。委托方无法提供技术检验报告的,应当在委托书中对其品质及真伪予以明确。”价格鉴定报告所并未载明公安机关在委托鉴定的时候,交付了对品质和真伪予以明确的委托书或质量检验报告,本鉴定报告由于违反了前置程序,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价格鉴定报告得出的结论与真实交易价格相差甚远,以至于影响到当事人的定罪量刑。涉案假烟的价格均显著低于本案的鉴定价格。由于本案案情所涉嫌的罪名属于数额犯,因此,对于销售价格认定是本案定罪的关键,而本案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的的价值认定,关系到王某等人的是否构成犯罪、罪名认定、量刑,因此,对于原审判决对货值金额认定错误的部分,应该予以纠正。
四、律师心得:在本案当中滕律师制定了诉讼策略,层层递进,严密周详,最后成功维持缓刑,使得当事人无需关押,可自由生活。
诉讼策略是贯穿案件的始终。在诉讼当中不存在100%打赢官司的案件,受到案件事实、证据是否冲分、法官价值观等诸多不可控因素的影响。
真正负责任的律师,是从法律上为当事人分析案情、解读法律,为当事人量身定制适合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谋求最大可能的诉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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