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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离职后还能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吗?

发布者:刘芳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719人看过

员工提前离职后,还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年终奖吗?我们来看法院的几个裁判观点:

一、南京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园区分公司与殷纯凯劳动争议纠纷

 (2017)苏05民终6828、6829号

关于殷纯凯主张的年终奖,仁恒物业园区分公司确认2015年度年终奖在职员工已发放,认为提前离职员工不应当享受。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仁恒物业园区分公司系违法终止与殷纯凯的劳动合同,并非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其次,殷纯凯已提供证据以证实已进行2015年上半年度考核及部门考核成绩排名,但仁恒物业园区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殷纯凯2015年上半年考核不合格,且仁恒物业园区分公司仅提供2013年、2014年度年终考核工资发放办法,并未提供2015年年终考核工资发放办法,故一审法院认定仁恒物业园区分公司应参照2014年度年终考核工资,支付殷纯凯2015年对应工作期间的年终奖金37589元(70000/365×196)。

二、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与陈维劳动争议纠纷(2018)京0102民初10328号

关于陈维2016年和2017年年终奖一节,自动化研究所主张陈维2016年考核不合格故仅发放陈维5000元年终奖。为此,自动化研究所向本院提交《员工考核表》和《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职工岗位业绩考核管理办法》,上述证据虽表明陈维年度考核不合格,但仅为领导打分,主观性较强,且自动化研究所未就考核流程、考核方式和打分依据等向本院进一步举证,故自动化研究所单方减少陈维2016年度年终奖的行为,于法无据。鉴于自动化研究所未就2016年度奖金发放情况充分举证,本院按照陈维2015年度年终奖发放数额为依据,据此补足陈维2016年年终奖。而对于2017年年终奖,虽然陈维于2017年12月15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年终奖系陈维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陈维的劳动报酬,故自动化研究所以陈维提前离职未经考核为由不予发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考虑到年终奖的发放确实与考核有关,故本院依旧参照2015年年终奖的发放标准酌定陈维2017年年终奖的发放数额。综上所述,自动化研究所应支付陈维2016年年终奖10000元,2017年年终奖15000元。

三、纳新塑化(上海)有限公司与徐晓梅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2017)沪01民终9708号

在纳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是否需支付徐晓梅年终奖、长期储蓄金及留任金。虽然纳新公司的员工手册及双方签订的《留任协议》均约定了如员工离职,不享有上述奖金。但本院认为是否应支付奖金仍需衡量员工离职的原因。因为根据法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纳新公司与徐晓梅约定了上述奖金的支付条件是徐晓梅须在职,但因纳新公司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导致徐晓梅无法在职,即纳新公司不正当地阻止了支付条件的成就,故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原审法院判令纳新公司应按比例支付徐晓梅上述奖金,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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