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主要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延展梳理:
一、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是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房屋、车辆等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共同使用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处排除婚后需要共同还贷的财产,如:婚前男方支付房款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等情形(无论扣划谁的工资卡)。
二、人身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因事故造成身体损害,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具有人身属性,所以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受赠与继承所得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在离婚时 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条法律规定的初衷为的是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所以需要明确表示仅赠与一人)。
换言之,如果是法定继承(即:没有遗嘱或遗赠协议),那么该部分的财产就归夫妻共同所有了。
四、个人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比如男方的AJ、女方的口红、包包,以及双方各自的衣物等,属于个人财产。
所以不要再说“跟律师结婚,离婚的时候连内裤都不剩了”,衣物还是可以留下的好嘛
五、彩礼嫁妆
彩礼系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达成,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即归受赠人所有(关于返还彩礼的相关问题,后续再分析)。如果夫妻双方婚后没有将彩礼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法要求分割。
另一方面,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的仍是女方个人财产。
六、婚前房产的增值
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房产因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七、父母出资的房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八、奖牌、奖金
运动员在大型体育赛事上获得的奖牌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离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运动员的个人财产?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财产。
另:关于个人债务部分,无需夫妻双方共同进行偿还。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二)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且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三)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四)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五)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六)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七)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注意:我国法律目前已无“事实婚姻”的说法,所以针对未婚先孕、婚前同居等情形,但凡没领证,在法律上均不承认婚姻关系。)
欢迎大家一起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