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江苏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黄晓伟、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
被告:俞某,男
被告:周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俞某、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俞某、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江南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俞某、周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20元,由原告江苏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下一篇
民间借贷纠纷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