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程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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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医疗纠纷股权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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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培训机构“跑路”行为分析

发布者:张程鹏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9日|分类:私人律师 |492人看过


随着人们对教育重视程度的增加,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而生,但随之而来也带来大量纠纷问题。由于培训行业市场准入门槛低,培训质量参差不齐,为了吸引消费者报班,虚假宣传等乱象横生,消费者不仅需要在鱼龙混杂的培训机构中选出合适的机构,还需谨防培训机构“跑路”。

为了抢夺有限的招生资源,培训机构为此需付出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这种经营模式,很容易导致入不敷出,使得培训机构倒闭、跑路现象时有发生,而最终为此买单的往往是消费者。面临培训机构“跑路”,消费者难以通过维权要回自己的培训费用已成为一个常见的现象,这和校外教育培训采取预收费经营模式有很大关系,培训课程一般周期长、费用高,一些无良商家打着“充值享优惠”的旗号,通过大额折扣诱使消费者。为节省费用,消费者通常会缴纳几个月甚至几年的费用,还有些经济情况不是很好的消费者则通过办理教育贷,利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缓解压力,而培训机构跑路后,他们不仅无法接受到培训服务,另一方面还要按时偿还所欠银行的培训贷款。

主体身份关系

想要弄清楚其中的法律问题,那么首先我们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厘清其中主要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责任。一般来说,此类事件中主要包含的主体有:培训机构总部、培训机构直营店、培训机构加盟店、金融机构、消费者、教师、加盟店投资人等。受害方应当包括:消费者、被拖欠工资的教师、加盟店的投资人。而需承担义务一方应当包括培训机构总部、培训机构直营店。其中,金融机构是不需要对此承担义务的。要知道金融机构提供给消费者“教育贷”是合理合法的行为,作为放款方的金融机构,存在的义务只有按照合同规定提供资金。

“跑路”行为分析

关于培训机构“跑路”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是很多消费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一般而言,如果培训机构的确是在办学,但由于一些因素导致其无法继续经营下去而“跑路”,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为经营困难等问题而无法再经营办学,却依旧继续对外宣传、扩大招生,欺骗消费者缴纳学费的,这明显是存有非法占有目的、有实施诈骗的嫌疑,具体分析为涉嫌集资诈骗。

几点建议

面对恶意非法占有培训费的教育培训机构,消费者可以通过集体投诉、报案,以集资诈骗罪控告这些教育培训机构,并及时进行债权登记,以便在拍卖犯罪嫌疑单位和犯罪嫌疑人的资产时能分配到全部或部分的资金。

在难以收集证据证明教育培训机构存有恶意时,消费者此时只得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并应当尽早向法院申请保全,以便早日取得生效判决,争取在公司还存有部分资产时优先获得解决。

以及从风险防控的角度上来看,我希望消费者在选择培训课程时除了谨慎选择外,还要考虑自身的经济能力、一次性支付学费的风险以及教育贷的金融属性。

对于教育培训机构跑路事件,绝不能只寄希望于消费者“擦亮眼睛”,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中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并在事后处理的过程中增大对违约方或违法方的震慑力度。以便尽可能的保护消费者一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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