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程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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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及人身事故赔偿项目明细表

发布者:张程鹏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7日|分类:交通事故 |3150人看过


交通事故及人身事故赔偿项目明细表

 

说明一:

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不能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这种做法有违公平原则。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如果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说明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湖南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适应于交通事故、雇员受害等)


一、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状况)

1.误工时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的全休时间。出院后仍不能工作的,出院后的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构成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司法鉴定)前一天。

2.收入状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证明其近三年平均收人状况,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 护理费(护理时间×收入状况×护理人数)

1.最长不超过20年。

2.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等证据证明)。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实践中一般参照误工费计算。

3.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交通费以票据为凭。

四、医疗费以票据为凭(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100元/人?天)。

六、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湖南省一般为30元/天)。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八、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伤残系数×20年)一级伤残的伤残系数按100%计算,二级伤残减少10%,依此类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城镇户口)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户口)标准。

九、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20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上年度省统计公报为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十一、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精神抚慰金(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湖南省一般为一个伤残等级5000元)。法律未规定具体标准,各地法院有大的自由裁量权

十三、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十四、直接财产损失费(需鉴定)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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