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程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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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高空抛物”新规

发布者:张程鹏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2550人看过

近年来,全国各地频繁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可是由于找不到侵权人,法院只能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引发了很多争议。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1254条既明确高空抛物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又新增“建筑物使用人在赔偿后可追偿”的条款有利于破解“一人抛物全楼埋单”困局

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于高空抛物,由公安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是直接要求公安机关介入民事纠纷。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从六个方面修改补充刑法。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高空抛物行为可能触犯刑法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物案件的责任认定做了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只有在侵权人难以查找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且补偿以后,赋予其对侵权人的追偿权,事后找到真正的加害人,可以向加害人追偿。除此之外,该条增加了建筑管理人的义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法条明确物业管理方的责任,鼓励物业管理方规范管理,积极履行防范义务,以避免此类侵权事件的发生

本次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做出的全新修正,采取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思路彰显着坚决守护群众头顶安全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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