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程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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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意义

发布者:张程鹏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809人看过


在民法典中,只有人格权编是新法,不像其他各编都有原来的单行法作为立法基础。但是它对于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人格权益的享有和保护做出了比较周全的法律规定。

虽然有很多争议,但是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此次编纂民法典的一大创举。它的核心目的就是把“人”始终放在第一要位,以更大程度上体现人文关怀。纵观人格编,无论形式还是具体条文都是将这一核心目的认真贯彻落实。尤其是随着我国社会矛盾的变化,绝大多数人的温饱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解决,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尤其是对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障,成为需要我们更加关心的问题。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创立,很好的回应了现在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

人格权编共51个条文,对于人的生命、身体、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权以及人死后享有的人格利益做出了规定,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它彰显了对“人”的进一步关注。虽然之前民法对人格权有相关立法,但是由于受当时时代影响,民法通则更关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希望能改变当事中国人的生活状况,解决吃饱穿暖问题,改善民生。导致人格权在民法里存在感很低,大家对人格权的保护与救济都不够了解。人格权独立成编则有利于加强人民对人格权的关注。其次,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丰富,使人民希望自己的姓名、隐私、肖像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因此人格权独立成编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是在对人民的这种需求做回应。最后,人格权独立成编,也利于法官更加直接、方便得找到适用法律,从而更好地对人格权可能受到的侵害进行救济。

第二,标志着立法技术的进步。随着时代的发展,明星代言、冠名权等人格与财产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出现,肖像、姓名等传统人格权也可以与财产挂钩。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可知,部分人格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从而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法律禁止的除外。此外,民法典人格权编不仅对声音权这样的人格权都作了明确规定,还对生命权也作出了规定,规定了生命尊严的内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最后,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对侵害人格权违法行为适用禁令等新规则,以及违约造成他方人格利益严重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等独具特色的权利救济规则民法典人格权编作出的这些规定,都可以体现立法技术的进步。

因此,人格权独立成编使民法典体现尊重人格尊严和保护人格权的人文主义立场,同时紧跟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实现了党中央提出的“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要求,相信人格权编会在我国今后的社会生活中发挥出应有的法律调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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