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雨后到本村小学墙外自己家的地里放水,不想却被学校在建的院墙砸伤。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2011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一场大雨过后,莒县某村村民杨某到村小学附近的自家田地里放水,当杨某从该校一正在建的院墙边的小路经过时,该院墙突然倒塌,将杨某砸倒在地,随后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杨某肋骨、骨盆等多处骨折、头皮撕裂伤、多处软组织伤,构成9级和10级伤残各一处,后因赔偿问题,杨某将学校及负责院墙施工的建筑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学校在建的院墙倒塌将路过此处的杨某砸伤,由此造成杨某损失,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作为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判决:学校和建筑公司共同赔偿杨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建筑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