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程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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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雇员不构成劳动关系

发布者:张程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759人看过

李某到陈某的废品收购站干活,装运废品时不慎从车上摔下,致左臂、左腿骨折。李某要求陈某为自己申报工伤,遭到拒绝后,李某自己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查明,陈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未经登记,遂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定驳回了李某的申诉请求。

  评析:《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这里的“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经过登记的,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而陈某系未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显然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李某只是在陈某的指使下从事劳务工作,陈某支付相应报酬,双方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所以,李某不能请求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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