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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交通肇事罪二审减刑

2018年02月23日 | 发布者:黄建林 | 点击:120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毛旭辉、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经过二审成功改判案件简述:2014年12月11日晚22时20分许,被告人毛某驾驶浙G×××××小型轿车自西向东从诸葛往兰溪方向行驶,途经兰溪市丹溪大道君悦兰庭路段时,与在前方机...

律师观点分析

毛旭辉、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经过二审成功改判

案件简述:2014年12月11日晚22时20分许,被告人毛某驾驶浙G×××××小型轿车自西向东从诸葛往兰溪方向行驶,途经兰溪市丹溪大道君悦兰庭路段时,与在前方机动车道内同向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汪某乙发生擦碰,致汪某乙车翻人倒。随后被告人毛某逃离事故现场。被害人汪某乙起身在事故现场整理自行车并打电话报警。22时26分许,留在事故现场的被害人汪某乙再次被自西向东从永昌往兰溪方向由被告人陈某驾驶的浙G×××××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车损、被害人汪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毛某和陈某共同承担主要责任,汪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

     兰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上诉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要点:毛某驾驶机动车与在机动车道同向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汪某乙发生碰撞后逃逸,致留在现场拨打电话报警的被害人被原审被告人陈某所驾驶的机动车碰撞而死亡,本案公安交管部门根据毛某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原审被告人陈某在事故中所起作用,认定上诉人毛某与原审被告人陈某对本次事故的后果共同承担主要责任,故上诉人毛某及原审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陈某的量刑适当。上诉人毛某因肇事逃逸而被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审判决已据此认定毛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再将上诉人毛某的逃逸行为作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并据此提高法定刑不当,属重复评价,本院依法予以纠正。鉴于上诉人毛某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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