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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法律常识

发布者:尹青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3日|分类:抵押担保 |237人看过

一、城市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公众可以在其官网上查阅。

缺乏上述证书的预售商品房的企业应当向承购人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并且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二、开发企业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三、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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