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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法律问题

发布者:尹青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663人看过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进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及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对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者,应当从双方是否存在试用期的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存在描述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评价是否客观等综合判断

试用期内的解除是试用期管理的难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试用期解除一般适用的解除事由是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适用这个解除事由需要注意:

(1)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
(2)有客观合理的录用条件,并已向员工履行录用条件告知义务;
(3)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同时试用期解除还必须考虑反向限制条件,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解除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除此以为,不能适用其他事由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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