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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发布者:尹青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651人看过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实践中,出现了各类形式的双重劳动关系,比如劳务派遣、兼职,退休(下岗)工人再就业等形式的双重劳动关系。对于双重劳动关系,国内学界还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双重劳动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持否定态度。这些学者认为我国劳动法学的传统观点认为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主张“凡已经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就不再参加另一个劳动法律关系。已经参加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如果要参加另一个劳动法律关系,就必须依法终止前一个劳动法律关系,不允许一个公民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劳动法律关系”。(参见 王全兴 《劳动法》 2008 )

   另外我国《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否定论者据此认为,我国立法的意图在于维持劳动关系稳定,原则上,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旦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劳动力所具有的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在同一时间内,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只形成一个劳动关系。”

   最后他们认为双重劳动关系只是特定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殊现象,无法与社会的现实发展相容。“双重劳动关系严重地侵害了国家、集体和自身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破坏了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对双重劳动关系的清理已刻不容缓。” 持否定说的法官基于劳动关系的不相容性,通常将双重劳动关系中的第二重劳动关系作为劳务关系来处理。(参见 宋宗宇 陈 丹 李 勇  《双重劳动关系司法认定的理念与方法》 2013)我国实务界对双重劳动关系仍持基本否定态度。

   另一种观点是对双重劳动关系持肯定态度。有的学者认为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均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用工关系,即可认定为双重劳动关系。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可以消除纷争,提高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范双重劳动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应本着合法、公平、合理和经济的原则。(参见 杨会山 《谈规范双重劳动关系》 2011)

   还有的学者认为虽然裁判机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做出认可双重劳动关系的裁判,但从宏观看,各地裁判机构对涉及双重劳动关系的案件看法不一,引用条文、评判标准各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给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了挑战。面对我国人口红利的消退,如何解决双重劳动关系问题值得深思。建议将双重劳动关系正式、明确纳入劳动基本法规制中,设立专章予以规范,并将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也纳入双重劳动关系专章,形成透明化、规范化管理机制,构建我国多元化劳动用工的劳动法体系。在此过程中,对现有双重劳动关系类型予以确认,并针对劳动合同签订、变更、履行,工时制度,最低工资制度,社保制度,违约责任,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保护和其他涉及双重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基本问题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参见 张强男  《试论我国双重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完善——基于整合 52 个判例》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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